华大连港股票林证券一高管违规买卖股票 盈利10万元被罚没110万

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网站上星期五发表的藏证监行政处分【2023】3号显现,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王健瑛从业人员违法生意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王健瑛时任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华林证券执委会委员。

经查明,王健瑛存在以下违法现实:2021年2月1日,王健瑛与华林证券签定劳动合同;2021年2月22日,王健瑛被任命为华林证券首席人力资源官、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21年4月30日,挂号为证券从业人员;2021年8月6日至2022年5月17日期间,担任华林证券执委会委员(高档管理人员)。涉案期间为证券从业人员。

2021年2月8日,孙某杰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开立一般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兴业证券账户),该兴业证券账户生意资金来源于王健瑛,卖出股票后账户内资金转入王健瑛名下银行账户。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月17日,王健瑛操控运用孙某杰兴业证券账户违规持有、生意“乔治白”“闰土股份”“达实智能”“烽烟通讯”等股票,总成交金额3,361,400.00元,违法所得100,830.73元。

王健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榜首款的规则,构成《证券法》榜首百八十七条所述景象。

当事人王健瑛在听证会进程和陈说、申辩书面材料中提出以下申辩定见:其一,查询人员未收集和确定有利于王健瑛的现实。其二,现实确定有误。非内情生意案子不适用“推定”准则,孙某杰兴业证券账户生意资金实践为王健瑛向孙某杰供给的告贷,王健瑛未曾获得案涉兴业证券账户的操控权,也无权自主决议计划进行股票生意,其操作3支股票合计8笔生意仅仅承受孙某杰指令生意,案涉孙某杰兴业证券托付流水该份根据完好性和准确性存疑。其三,总成交金额、盈余金额确定有误。其四,王健瑛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较小、时间短,拟处分的罚金过高,过罚不恰当。综上所述,恳请吊销拟给予的行政处分,或不予处分,或下降处分金额。

经复核,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以为:本案对现实、性质等的确定是根据在案根据的归纳衡量。本案在查询时,调取了包含证券账户材料、银行流水、账户生意物理地址(IP、MAC、IMEI)、借单等客观根据,一起对王健瑛进行了问询,前述根据彼此印证,现已构成完好的根据链,足以确定原告的违法行为。一起,本案不只重视了对当事人晦气的根据,也重视了对当事人有利的根据,已依法履行了全面、客观、公平查询的法定责任。经复核,现实确定无误。经复核,总成交金额、盈余金额确定无误。本案在量罚时已归纳考虑了王健瑛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量罚恰当。综上所述,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当事人王健瑛的相关申辩定见均不予选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榜首百八十七条,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决议:没收王健瑛违法所得100,830.73元,并处1,000,000.00元罚款。

以下为处分原文:

藏证监行政处分【2023】3号

〔2023〕3号

当事人:王健瑛,男,1982年8月出世,时任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华林证券执委会委员,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则,我局对华林证券王健瑛从业人员违法生意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王健瑛提出陈说、申辩定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王健瑛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6月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王健瑛代理人的陈说和申辩。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经查明,王健瑛存在以下违法现实:

2021年2月1日,王健瑛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签定劳动合同;2021年2月22日,王健瑛被任命为华林证券首席人力资源官、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21年4月30日,挂号为证券从业人员;2021年8月6日至2022年5月17日期间,担任华林证券执委会委员(高档管理人员)。涉案期间为证券从业人员。

2021年2月8日,孙某杰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开立一般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兴业证券账户),该兴业证券账户生意资金来源于王健瑛,卖出股票后账户内资金转入王健瑛名下银行账户。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月17日,王健瑛操控运用孙某杰兴业证券账户违规持有、生意“乔治白”“闰土股份”“达实智能”“烽烟通讯”等股票,总成交金额3,361,400.00元,违法所得100,830.73元。

以上违法现实有劳动合同、任职材料、银行资金流水、账户托付生意流水、下单记载、问询笔录等根据证明。

王健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榜首款的规则,构成《证券法》榜首百八十七条所述景象。

当事人王健瑛在听证会进程和陈说、申辩书面材料中提出以下申辩定见:

其一,查询人员未收集和确定有利于王健瑛的现实。其二,现实确定有误。非内情生意案子不适用“推定”准则,孙某杰兴业证券账户生意资金实践为王健瑛向孙某杰供给的告贷,王健瑛未曾获得案涉兴业证券账户的操控权,也无权自主决议计划进行股票生意,其操作3支股票合计8笔生意仅仅承受孙某杰指令生意,案涉孙某杰兴业证券托付流水该份根据完好性和准确性存疑。其三,总成交金额、盈余金额确定有误。其四,王健瑛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较小、时间短,拟处分的罚金过高,过罚不恰当。综上所述,恳请吊销拟给予的行政处分,或不予处分,或下降处分金额。

经复核,我局以为:

其一,本案对现实、性质等的确定是根据在案根据的归纳衡量。本案在查询时,调取了包含证券账户材料、银行流水、账户生意物理地址(IP、MAC、IMEI)、借单等客观根据,一起对王健瑛进行了问询,前述根据彼此印证,现已构成完好的根据链,足以确定原告的违法行为。一起,本案不只重视了对当事人晦气的根据,也重视了对当事人有利的根据,已依法履行了全面、客观、公平查询的法定责任。

其二,经复核,现实确定无误。一是案涉兴业证券托付悉数选用手机托付方法,其间托付设备注册挂号手机号码首要为158××××2826、158××××1885,其间158××××2826系孙某杰名下手机号码,158××××1885系王健瑛名下手机号码。来自王健瑛名下手机号的设备有两台,榜首台设备IMEI信息为352070100708863,是以158××××1885手机号码注册挂号的安卓体系生意设备,MAC地址为E8-E8-B7-67-D8-73,生意运用IP地址为112.97.60.186、122.96.45.251、183.14.31.91,上述IP地址首要为深圳、江苏区域,“设备B”为王健瑛安全证券账户首要运用生意设备,该地址一起呈现在王健瑛招商银行生意流水;第二台设备ID某V地址为DC1CA某D-7724-4DC6-A30A-096B5某CE54E2,是以158××××1885手机号码注册挂号的苹果体系生意设备,生意运用IP地址为39.144.154.119、223.104.68.1,上述IP地址首要为深圳、江苏区域。归纳注册挂号手机号码及相关终端信息,能够确定上述两台生意设备均为王健瑛操控运用,所涉股票生意为王健瑛操作。对此,王健瑛已供认其的确进行了3支股票合计8次生意,与在案根据彼此印证。其所提出的仅是因孙某杰患病保养,依照孙某杰指令代其操作的说法并无任何在案根据足以证明,王健瑛也没有提交任何根据证明。二是案涉孙某杰兴业证券托付流水该份根据中所列示的相关信息在孙某杰安全证券账户生意流水、王健瑛安全证券账户(已销户)生意流水、王健瑛招商银行账户流水等根据中一起呈现,可彼此印证,其内容实在牢靠,数据完好性和准确性不存在问题。

其三,经复核,总成交金额、盈余金额确定无误。

其四,本案在量罚时已归纳考虑了王健瑛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量罚恰当。

综上所述,我局对当事人王健瑛的相关申辩定见均不予选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榜首百八十七条,我局决议:没收王健瑛违法所得100,830.73元,并处1,00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我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2023年8月24日

发布于 2024-04-04 08: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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